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1號原告 高紹燕 被告 林長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旻穎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蔡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