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 金上 重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8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童宇恩(原名童俊維)選任辯護人 張介鈞 律師被告 蔡欣翰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紀凱峰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