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80號原告 李宗蒲 被告 詹勻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3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陳嘉瑜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