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 律師複代理人 黃志傑 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被告因99年度上訴字第11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本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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