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減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刑人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編號2所載不應減刑之犯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所犯附表編號1所載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所載不應減刑之犯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受刑人如附表所示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5年7月1日修正刑法施行之前,依據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依據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上開新、舊法律之規定經比較結果,現行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則依據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原判決宣告沒收之部分仍繼續執行,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保安│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2年6月│││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1年3月9日起至91年3│90年11月底某日起至91年│││年月日│月12日止│2月中旬止││├────────┼──────────┼───────────┼──────┤│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年度案號│91年度偵字第944號│91年度偵字第944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2年度上訴字第83號│93年度上重更一字第4號│││實├──────┼──────────┼───────────┼──────┤│審│判決日期│92.11.04│93.07.13││├─┼──────┼──────────┼───────────┼──────┤│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2年度上訴字第83號│93年度上重更一字第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2.11.04│93.08.06││├─┴──────┼──────────┼───────────┼──────┤│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不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3月15日││││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南投地檢92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3年度執字第││││1793號│13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