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128號聲請人 許雅睛 相對人 呂余國
許明楠
許明傑
許明義
許明志
郭秋香
許陳茶
戴玉里
黃財旺
黃財坤
沈素月
黃絢暉
蔡清鋒
黃東桂
呂許鑾
黃美雯
黃義翔
呂麗美
蔡宏松
鄭水發
范明麗
蔡秀慧
蔡嘉源
蔡嘉堯
蔡欣泰
呂瑞淇 (即 呂明清 之承受訴訟人)
呂有明 (即 呂金龍 之承受訴訟人)
呂有德 (即呂金龍之承受訴訟人)
黃賽惠 (即 呂天財 之承受訴訟人)
蔡曾玉春 (即 蔡清吉 之承受訴訟人)
蔡振凱 (即蔡清吉之承受訴訟人)
蔡芳琪 (即蔡清吉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下稱同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而所謂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以該等費用如無人預納,將致訴訟程序難以續行,且經法院命當事人預納者為限。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0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47號判決確定在案,其中訴訟費用由兩造依該判決附表一應有部分比例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卷宗核閱無訛。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並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又關於聲請戶籍謄本費用(收據日期:107年10月29日)555元、聲請航照圖、地籍圖謄本費用及聲請電子地籍圖謄本(收據日期:108年4月24日)170元及140元之部分,均為聲請人起訴前所支出之費用;關於聲請航照圖費用、地籍謄本費用(收據日期:109年9月9日、109年10月13日)200元及140元之部分,未見法院於訴訟過程中命聲請人提出,亦於卷內無相關資料可考,上開費用均非屬訴訟進行中所生且經法院命當事人預納之必要費用。另關於戶籍謄本費用(收據日期:109年4月14日)45元、75元之部分,經本院與聲請人確認後亦非其所支出,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是上開費用合計1,325元【計算式:555+170+140+200+140+45+75=1,325】核非屬法院於訴訟過程中所命支出之法定訴訟費用範圍,故不列入訴訟費用計算,應予剔除,附此敘明。
四、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鈞淳
附表一:計算書(均由聲請人墊付)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收據日期)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民國(下同)108年5月21日戶政規費(戶籍謄本)150元108年5月10日戶政規費(戶籍謄本)360元108年5月10日地政規費(本院囑託測量費)800元108年7月4日(108年8月2日勘驗)地政規費(本院囑託測量費)26,500元108年10月1日(補繳)地政規費(本院囑託測量費)23,350元109年1月6日地政規費(本院囑託測量費、製圖費)7,350元109年3月24日地政規費(本院囑託測量費、製圖費)13,750元109年9月3日地政規費(聲請電子地籍圖謄本)140元108年5月10日共計87,656元附表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編號當事人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許雅睛958/127596,582元2呂余國1740/510362,989元3許明楠2958/510365,080元4許明傑3239/510365,563元5許明義3227/510365,542元6許明志3227/510365,542元7呂有德7/2882,131元8呂有明7/2882,131元9呂瑞淇2/513,437元10郭秋香61/51036105元11許陳茶958/127596,582元12戴玉里957/127596,575元13黃財旺1/322,739元14黃財坤1/322,739元15沈素月820/510361,408元16 黃絢輝 591/127594,060元17呂天財之承受訴訟人即黃賽惠1/362,434元18 蔡清林 之繼承人范明麗、蔡秀慧、蔡嘉源、蔡嘉堯、蔡欣泰公同共有21/4080連帶負擔451元19蔡清鋒21/4080451元20蔡清吉之承受訴訟人即蔡曾玉春、蔡振凱、蔡芳琪公同共有21/4080連帶負擔451元21黃東桂3/485,479元22呂許鑾7/1444,261元23黃美雯394/127592,707元24黃義翔1740/510362,990元25呂麗美395/127592,714元26蔡宏松21/4080451元27鄭水發24/10202,0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