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原告 林金鴻 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 律師被告 林家德
林家典 林春美林 張富美 林芩蔚 李悌元 李悌達李如月 李詠月李皖月 劉介宙 劉淑貞 吳益邦 吳美慎 吳光夫 吳勝治吳美惠 李光前 何秀蘭 李炎宗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子雅 被告 林富美 訴訟代理人 周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為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所明定。法律採專屬管轄之理由,係因不動產為重要財產,權利關係較為複雜,利害關係人亦多,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易於調查不動產之現狀,收審判迅速之效。而遺產之分割,如分割之標的僅有不動產者,仍應適用專屬管轄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70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23號研討結論參照)。又專屬管轄之事件不得以合意定管轄法院。且專屬於他法院管轄之事件,無管轄權之法院,並不因移轉管轄之裁定而取得管轄權,受移送之法院,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0條第
2項但書規定,將該事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二、本件分割遺產事件,其分割之標的均為不動產,而不動產所在地分別坐落於新北市五股區、新莊區,有卷附土地登記謄本可稽,依上開說明,專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而專屬管轄事件,不得以合意定管轄法院,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民事訴訟法第18第2項、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自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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