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19號聲請人 楊芷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附件內容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本院聲請前置調解時,因調解不成立而聲請更生程序,惟本件聲請人並未提出無擔保債務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亦未提出附件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莉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書記官許雅涵附件:
一、請依本院「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單」及「非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單」表單,陳報與所有「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單」及「非屬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成立之種類、金額、清償方式、債權餘額等清償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縱無非屬金融機構之債權人,亦應具狀陳報「無」,又若不欲一併請求清理該債務,亦應註明。
二、請陳報最近三個月內每月收入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工作單位出具之薪資單正本或薪轉存摺影本」到院,若無服務單位致無法提出前述資料,亦應具狀陳述無法提出之原因。
三、提出於所有金融機構開戶之存摺封面暨「民國109-111年度迄今」完整清晰內頁資料影本(請務必先補摺)。
四、請以本院表單「財產增減變動表」填寫後,據實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縱無變動亦應具狀陳報無」)
五、提出國稅局最近1個月內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原本。
六、請提出所有不動產登記謄本。
七、請提出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
八、請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
九、有無受領任何社會救助,期間及金額各為何。
十、請說明現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而聲請更正之原因。
十一、請依本院「更生償還計劃書」及「償還計畫表」表單陳報聲請人之更生償還計劃及更生方案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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