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6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6169號債權人福爾摩沙寶島籃球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承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協發機電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謝振興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謝振興」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㈡確認債務人「謝振興」之實際住居所地。
㈢債務人公司最新公司變更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