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3780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黃金洙  律師
被   告 西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2
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2月14日下午4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
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座落臺北市○○區○○段三小段第三四八八建號即門牌
號碼為臺北市○○路○段○○○巷○○弄九之一號地下、面積四
十三點零八平方公尺之建物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查被告於87年間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以87年6月20日建一
字第87302014號函為解散登記,此有卷附之公司登記變更事
項卡可稽,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被告公司應行清算。惟被
告公司章程無另行規定,股東會又未另為選任清算人,此亦
有被告公司章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10月4日士院鎮民
科字第0960331191號函在卷可稽,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前
段及第8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而為被告公
司之代表人,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87年6月向被告買受渠所有門牌
號碼為:「臺北市○○路○段○○○巷○○弄9之1號地下」、面積
:43.08平方公尺之建物所有權,約定價金為新台幣15萬元
,原告並已付清全部價金,被告依約應將上開建物所有權移
轉予原告。詎被告迭經催告,均拒不履行,爰依買賣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辦理移轉系爭房屋所有權登記,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建物96年度房屋稅單核定
資料、所有權狀、付款發票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
,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堪信
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之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將系爭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合    計  1,770元
上列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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