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嘉惠上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GUCCI商標皮夾壹個沒收。
理由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茲本件被告詹嘉惠因商標法案件,業據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149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並已於99年12月17日期滿,而扣案之仿冒GUCCI商標皮夾1個,為被告所有供上開犯罪所用之物,聲請人爰聲請將前揭扣案之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