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4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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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49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光宗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光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謝光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10月、8月、5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有期徒刑3年,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9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166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㈡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緝字第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028號裁定與㈠所示罪刑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下稱前案);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簡字第105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6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9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迭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分以101年度上訴字第3233號、10
2年度台上字第851號駁回上訴確定,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248號裁定與㈢所示罪刑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確定,並與前案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1年9月3日入監(先執行另案假釋經撤銷之殘刑有期徒刑1年11月11日至10
2年9月30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而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其刑滿日期為105年9月3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
68日後,其刑期終結日為105年7月24日等情,有該署104年12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娟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