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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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53號原告康那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榮吉 訴訟代理人 施承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麥可環保有限公司徐建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萬0,1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書記官張孝妃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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