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9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永鴻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0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下午3時0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儒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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