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

債務人 蘇秋平

代理人 楊恭瑋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債務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之規定,限債務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得執本院司法規費繳款單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書記官楊宗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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