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
債務人 蘇秋平
代理人 楊恭瑋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債務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之規定,限債務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得執本院司法規費繳款單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書記官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