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731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志鋒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送達代收人 洪敬傑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0樓
被告 錢庭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3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零柒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