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丙○○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乙○○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3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書記官郭榮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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