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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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破字第12號聲請人丞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雙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應補正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而破產事件屬非訟事件,其標的價額宜依破產財團之財產核定,據以計徵裁判費。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未據繳納聲請費,而依其所提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聲請人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700,440元,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並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應補正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
編號應補正事項1提出相對人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及資產負債表。2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中所列現金之存摺影本。3相對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罰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及裁罰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證明文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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