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監宣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監宣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陳報或報告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監宣字第267號聲請人 葉偉達
葉鳴濠 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財產清冊切結書,且需有聲請人之簽章。
二、財產清冊應補充債權債務部分,若無或不知,亦請敘明。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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