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9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詩凱具保人李沂軒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加重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296號、109年度執字第15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沂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沂軒因受刑人盧詩凱犯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聲請書誤載為3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萬元,並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未依指定時間到案執行,經通知具保人,具保人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核發拘票拘提受刑人,惟拘提無著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與通知之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及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稽,且查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