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抗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抗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87號抗告人達觀國際物業有限公司
永泰豐實業有限公司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薛奕鵬相 對人 鄭仲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16日本院簡易庭113年度司拍字第40號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雖提出本票作為債權之證明,然實際上相對人並未給付抗告人如本件本票所示之票面金額,故無法證明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存在;又抗告人已於民國102年9月28日委請第三人萬潤建設有限公司分別匯款新臺幣(下同)700萬元、200萬元予相對人及 王維聖 ,業清償部分借款,則相對人稱抗告人尚積欠2億元等語,實有釐清必要。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規定自明。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僅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自得提起訴訟以資救濟,不得僅以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93年度台抗字第905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法院僅須形式上審查其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是否具備即為已足,至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等實體上爭執,即無權予以審究。
三、經查:㈠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於112年4、5月間向相對人借款17,000萬元
及3,000萬元,約定112年7月12日償還,利息按年息20%計算,逾期按年息20%計付違約金,並開立本票2紙交付相對人收執,且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24,000萬元抵押權以為擔保(下稱系爭抵押權),惟因債權已屆清償期,仍未受清償,為此依民法第873條第1項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建物標示清冊、姓名清冊影本為證,核屬相符。原裁定依相對人所提出之前開證據資料為形式上審查,認系爭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而准許相對人本件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㈡至抗告人所稱相對人實際並未交付如本件本票所示票面金額
之借款,且抗告人業已於000年0月間為部分借款之清償,相對人主張之抵押債權數額有所不實等節,核屬實體上之爭執,揆諸前開說明,非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之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應由抗告人另行起訴,以求解決,是抗告人此部分主張,並不足採。從而,原裁定准許相對人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按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爰依法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為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蔡嘉裕法官林秉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向本院提出再為抗告狀(須附繕本1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書記官黃舜民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市大里區北新段30189.41全部2臺中市大里區北新段302236.38全部3臺中市大里區北新段303959.37全部4臺中市大里區北新段304208.49全部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212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主要用途:店鋪、住宅主要建材:鋼骨鋼筋混凝土造層數:4層一層:125.6二層:72.61合計:198.21全部臺中市○○區○○○○路000號共有部分:永春段221建號,面積:2,801.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46(含停車位編號15,權利範圍:1000分之10)2213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主要用途:店鋪、住宅主要建材:鋼骨鋼筋混凝土造層數:4層一層:222.77二層:30.47合計:253.24全部臺中市○○○○路000號共有部分:永春段221建號,面積:2,801.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463214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主要用途:店鋪、住宅主要建材:鋼骨鋼筋混凝土造層數:4層一層:222.8二層:30.47合計:253.27全部臺中市○○區○○○○路000號共有部分:永春段221建號,面積:2,801.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464215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主要用途:店鋪、住宅主要建材:鋼骨鋼筋混凝土造層數:4層一層:163.92二層:30.34合計:194.26全部臺中市○○區○○○○路000號共有部分:永春段221建號,面積:2,801.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355216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主要用途:辦公室主要建材:鋼骨鋼筋混凝土造層數:4層二層:116.04合計:116.04全部臺中市○○區○○○○路000號二樓之3共有部分:永春段221建號,面積:2,801.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216217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主要用途:辦公室主要建材:鋼骨鋼筋混凝土造層數:4層二層:116.04合計:116.04全部臺中市○○區○○○○路000號二樓之2共有部分:永春段221建號,面積:2,801.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217218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主要用途:辦公室主要建材:鋼骨鋼筋混凝土造層數:4層二層:125.87合計:125.87陽台:12.98全部臺中市○○區○○○○路000號二樓之1共有部分:永春段221建號,面積:2,801.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258219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主要用途:辦公室主要建材:鋼骨鋼筋混凝土造層數:4層三層:685.39合計:685.39陽台:115.41全部臺中市○○區○○○○路000號三樓共有部分:永春段221建號,面積:2,801.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2699220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主要用途:辦公室主要建材:鋼骨鋼筋混凝土造層數:4層四層:636.94合計:636.94陽台:85.48全部臺中市○○區○○○○路000號四樓共有部分:永春段221建號,面積:2,801.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484(含停車位編號01,權利範圍:1000分之10)(編號02,權利範圍:1000分之10)(編號03,權利範圍:1000分之10)(編號04,權利範圍:1000分之10)(編號05,權利範圍:1000分之10)(編號06,權利範圍:1000分之10)(編號07,權利範圍:1000分之10)(編號08,權利範圍:1000分之10)(編號09,權利範圍:1000分之10)(編號10,權利範圍:1000分之10)(編號11,權利範圍:1000分之10)(編號12,權利範圍:1000分之10)(編號13,權利範圍:1000分之10)(編號14,權利範圍:1000分之10)(編號16,權利範圍:1000分之10)(編號17,權利範圍:1000分之10)(編號18,權利範圍:1000分之10)(編號19,權利範圍:1000分之10)(編號20,權利範圍:1000分之10)(編號21,權利範圍:1000分之10)(編號22,權利範圍:1000分之10)(編號23,權利範圍:1000分之10)(編號24,權利範圍:1000分之10)10238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主要用途:辦公室主要建材:鋼骨鋼筋混凝土造層數:4層二層:21.12合計:21.12全部臺中市○○區○○○○路000號二樓之1共有部分:永春段221建號,面積:2,801.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411239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主要用途:辦公室主要建材:鋼骨鋼筋混凝土造層數:4層二層:18.06合計:18.06全部臺中市○○區○○○○路000號二樓之2共有部分:永春段221建號,面積:2,801.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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