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1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139號原告 温承翰 被告① 高燕祥
② 吳文展
③ 劉秋遠 ④高 陳慧英 (歿)⑤ 高嘉玉
⑥ 高嘉如 ⑦ 高嘉杏 ⑧ 高德義 (歿)⑨ 高潁真 ⑩ 高德錚 ⑪ 林良謨
⑫ 林良晨 ⑬ 林玲慧 ⑭ 林玲瑜
⑮ 林玲淳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⑯ 林玲娟
⑰ 林玲蓉
⑱余 高昭美 (歿)⑲ 高淑美 (歿)⑳ 高美利 ㉑ 高淑貞 ㉒ 高美珍 ㉓ 鍾新坤 (歿)㉔ 鍾新發 ㉕ 鍾新池
㉖ 鍾水木 ㉗ 鍾向芸 ㉘ 高德昭
㉙ 高德風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㉚ 高美麗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㉛ 高美玲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㉜ 高淑德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㉝ 高德宏 ㉞ 高德敏 ㉟ 林高美惠 ㊱ 高明慧 ㊲ 周高聰慧 ㊳ 高德友 ㊴ 張俊燕 ㊵ 高燕鵬
㊶ 高燕泰 ㊷ 高燕漢 (歿)㊸ 高德洋 ㊹ 陳淑姬 ㊺ 高燕傑 (歿)㊻ 高于婷 ㊼ 高積錕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㊽山川 惠利子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㊾ 張文真 ㊿ 楊森煌 楊木欽 (歿)吳 楊桂鳳 楊 周保珠 楊木榮 洪淑貞 楊佳霖 楊定霖 楊依凌 楊 蔡素蓮 楊宗弼
楊世雄
楊媗珳 顏忠 顏敏智
顏榮科 顏敏輝 張顏絨 顏綢 (歿)黃 顏玉美
顏玉梅 陳楊柳 (歿)周 楊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等4筆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為原告與被告所共有,兩造因共有關係仍有爭執,為消滅共有關係,爰依民法第824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請求判決合併分割系爭土地等語。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定。準此,原告起訴時,如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法院即應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7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按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如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法院即不得對之為實體上之裁判(同院42年台上字第318號、85年度台上字第905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原告起訴於當事人適格有欠缺者,係訴無理由,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不得認為不合法,以裁定形式予以裁判(同院29年抗字第34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原告係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起訴請求合併分割系爭土地,此有本院收文戳為憑(本院卷第29頁)。惟系爭土地現登記之共有人中,高陳慧英、高德義、 余高美昭 、高淑美、鍾新坤、楊木欽等6人(下稱高陳慧英等6人)均於原告起訴前如附表一所示日期死亡,亦有原告陳報之除戶戶籍謄本(本院卷第245~253頁、第257頁)在卷可參,高陳慧英等6人於原告起訴前既已死亡即無權利能力,亦欠缺當事人能力。本院於113年1月25日以112年度補字第2650號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補正共有人高陳慧英等6人之繼承系統表、陳報繼承人有無拋棄繼,並確認是否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同時諭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院卷第265、266頁),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本院卷第267頁)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原告對高陳慧英等6人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又本件訴訟標的對於共有人全體屬必須合一確定,而高陳慧英等6人既已無當事人能力,自不得為適格之被告,惟原告迄今仍未將高陳慧英等6人之全體繼承人列為被告,且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如附表二所示共計77人,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本院卷37~114頁)在卷可參,然原告未將附表二所示編號46 許芳儀 、69 陳雅婷 、70 陳文海 、73 陳清合 、74 陳清昆 、75 陳清榮 、76 陳清富 等7名共有人列為被告,自屬當事人不適格,經命補正未依限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三)原告以非屬土地共有人之高燕傑、顏綢、陳楊柳等3人為被告(本院卷第31、33頁),亦屬當事人不適格,雖未經本院命補正,然已有前列所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故一併駁回,附此敘明。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書記官郭盈呈附表一:
編號原共有人姓名死亡日期(民國)本院卷頁1高陳慧英112年9月6日第245頁2高德義110年9月19日第247頁3 余高昭美 112年1月31日第249頁4高淑美111年7月15日第251頁5鍾新坤110年12月25日第253頁6楊木欽112年2月9日第257頁附表二:土地標示臺中市龍井區龍津段798地號799地號802地號803地號編號共有人1温承翰(原告)2吳文展3劉秋遠4高燕祥5高陳慧英(112年9月6日死亡)6高嘉玉7高嘉如8高嘉杏9高德義(110年9月19日死亡)10高潁真11高德錚12林良謨13林良晨14林玲慧15林玲瑜16林玲淳17林玲娟18林玲蓉19余高昭美(112年1月31日死亡)20高淑美(111年7月15日死亡)21高美利22高淑貞23高美珍24鍾新坤(110年12月25日死亡)25鍾新發26鍾新池27鍾水木28鍾向芸29高德昭30高德風31高美麗32高美玲33高淑德34高德宏35高德敏36 林高美慧 37高明慧38周高聰慧39高德友40張俊燕41高燕鵬42高燕泰43高燕漢44高德洋45陳淑姬46許芳儀(原告未將其列為被告)47高于婷48高積錕49山川惠利子50張文真51楊森煌52楊木欽(112年2月9日死亡)53吳楊桂鳳54 楊周保珠 55楊木榮56洪淑貞57楊佳霖58楊定霖59楊依凌60楊蔡素蓮61楊宗弼62楊世雄63楊媗珳64顏忠65顏敏智66顏榮科67顏敏輝68張顏絨69陳雅婷(原告未將其列為被告)70陳文海(原告未將其列為被告)71 黃顏玉美 72顏玉梅73陳清合(原告未將其列為被告)74陳清昆(原告未將其列為被告)75陳清榮(原告未將其列為被告)76陳清富(原告未將其列為被告)77 周楊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