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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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84號原告 陳運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阿生 等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兩造間就系爭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設定地上權契約。
二、苗栗縣○○鄉○○里○段北獅里興小段149之4、149之7、149之8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