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7號原告 王文正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
謝亞哲 律師 朱一品 律師被告 陳冬妹
王萬來 王振田 王永文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何秀運 被告 王永昌
王碧宗 王明國 王明富 王傑民 王宏萬 王萬順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賴佳慧 律師
蔡瑜軒 律師 郭美春 律師被告王 羅素香
王裕隆 王志雄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柯素貞 被告 王雅萍
王水文 王翔 王明鴻 王怡茹 王阿梅 王金月 王金寶 王致凱 王秀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2,625元(計算式:宜蘭縣○○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2,600元×土地面積3,74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32=1,472,6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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