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24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2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再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傷害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8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再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傷害罪案件,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07年7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7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701073
7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張育彰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宗志強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