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4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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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48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選任辯護人葉民文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宣判時間改為民國玖拾柒年貳月拾貳日下午伍時。
理由
一、本件業據辯論終結並定民國97年2月11日下午5時宣判,然該日為國定休息日之最後一日,爰將本件宣判日改為該日次日即97年2月12日下午5時。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