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0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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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04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奇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4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奇峰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奇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含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4罪、運輸第二級毒品罪1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1罪,然就販賣毒品之4罪,其中1罪時間與他罪有所差距,所犯6罪雖均與毒品有關,然有不同態樣之情形,爰就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雖經本院詢問後,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表示希望等全部案件均判決後再自行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調查表1份在卷可查,然本件既已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聲請人之聲請即應予准許,倘受刑人嗣後有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聲請人仍得另行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書記官廖婉君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8月。有期徒刑5年10月。有期徒刑5年6月。有期徒刑5年6月。有期徒刑2年10月。犯罪日期111年06月下旬某日(聲請意旨物誤載為1日)111年07月03日111年07月13日112年04月06日112年04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474號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978、11537號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978、1153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雲林地院南高分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497號113年度訴字第57號113年度上訴字第1129號判決日期113年05月28日113年05月15日113年08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雲林地院南高分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497號113年度訴字第57號113年度上訴字第1129號確定日期113年07月02日113年06月14日113年09月19日備註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經雲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5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
編號4(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12年09月初某日至同年月13日(聲請意旨誤載為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76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案號113年度易字第871號判決日期113年09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案號113年度易字第871號確定日期113年11月01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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