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256號原告 吳文俊
吳文福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 律師
劉育辰 律師被告 莊世杰
松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 陳漢琮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3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佩韻
法官張志偉法官黃美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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