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0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027號

債權人高雄市大樹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梁源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添祥黃敏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利息計算方式,依貸款借據第五條第(二)項前段約定「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其計算出來之利息是否即為附表所載之1.915%?抑或其他計算方式,請具狀陳報明確之。

二、承上,依貸款借據第五條第(二)項後段約定「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然觀附表所載違約金計算方式,附表所載利息計算方式,似非相同標準計算,請具狀陳報說明之。

三、另依貸款借據特約條款約定,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加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與台端所提出之付表違約金計算方式依據,似非相同,請具狀陳報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之具體違約金計算方式及具體利率為何。

四、債務人王添祥、黃敏芳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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