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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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57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須已簽
章)、債務還款計畫及依債務還款計畫之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已遺失,請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補發。
⒉聲請人於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報告。
⒊聲請人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扣繳憑單及
97年度薪資證明文件。⒋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⒌聲請人之父 顏金種 、母顏 鄭笑 95、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⒍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家計費、稅金及扶養費等支出明細及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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