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81號原告 陳永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群峰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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