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上易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33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健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9月2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碧玲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書記官李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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