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度再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再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再易字第4號再審原告 葉蘭英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三十九萬三千八百元,應徵再審裁判費六千四百五十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許仕楓法官李水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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