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3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3253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徐全漢 、 吳宜蓉 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紙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云云。
二、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均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本票上如未記載前述事項,其本票當然無效。此觀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第120條第1項第2、6款規定即明。如執票人所持有者非有效之本票,自不得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三、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上並未記載金額及發票之年、月、日,依前開說明,此本票即屬無效,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准許本票強制執行,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票字第325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001│未載│未載│未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