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戊○○
聲請人 丁○○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兼共同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調字第25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3月28日上午11時2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
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邱泰錄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聲請人兼代理人 丙○○ 到
相 對 人 己○○ 到
調 解 委 員 陳金城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陳金城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日前給付聲請人等五人新臺幣
(下同)壹佰肆拾捌萬元。(不包含強制責任險)上開款項
相對人同意匯入聲請人丙○○、設於鳳山五甲郵局
00000000000000000帳戶內。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