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85號聲請人 劉興鑑 (即 劉冠汝 (原名 劉玉琇 )之繼承人)代理人 郭如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8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石勝尹┌───────────────────────────┐│附表:107年度除字第8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1│1000│├──┼──────────┼───────┼──┼──┤│0002│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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