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68號聲請人 王素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2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立原┌─────────────────────────────────┐│附表:107年度除字第68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野村證券投資信│野村環球證券│02Z0000000000至│15│15000│││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002│野村證券投資信│野村環球證券│02Z0000000000至│2│20000│││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