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票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票字第148號聲請人 葉賢儀 即新民當舖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文勳蔡上國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葉賢儀即新民當舖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蔡上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具狀撤回對相對人黃文勳之請求(經查,相對人黃文勳已於109年8月26日死亡)。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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