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票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票字第147號聲請人 吳宣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木村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吳宣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