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О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楊力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夜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