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328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32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交字第3288號原告 曾懷德 (起訴狀未記載住居所)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竹監新四字第51-E33X55347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訴狀應記載原告之住居所。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書記官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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