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6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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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673號債權人臺東縣長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世鴻 代理人 謝俊雄 債務人 温森一
林秀夏
一、債務人温森一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參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温森一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秀夏向債權人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9,323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3.6399%,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4.7604%計算。113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週年利率3.6399%,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週年利率4.7604%計算。2180,000元113年5月16日起至113年5月26日止3.5024%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週年利率3.6399%,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週年利率4.7604%計算。113年5月27日起至113年11月16日止3.6399%113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4.7604%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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