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45號原告 賴豐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健中陳振明 間請求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0元,而備位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14,400,000元,2者既互相競合,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6,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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