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54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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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5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5406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振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未蓋債權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債權人漏未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故請具狀補正之,並提出債務人之公司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乙份,俾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