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22號債權人 廖愛惠 上列債權人廖愛惠因與債務人 王俊傑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廖愛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利息自103年12月23日起算之依據。
二、按一般債務如未約定清償期,其利息之請求,應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三、承上-如同意利息起算日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請具狀更正,抑或提出自103年12月23日起算之依據,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繕本七份到院。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