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15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琦景(原名高浩能)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毒偵字第26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嗣經本院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4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丞淩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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