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9號原告 李國翊
李雨宣 李沛玟 張秀祝 李國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9萬2,3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書記官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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