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6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介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3年度聲沒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陸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介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偵字第22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61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介人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偵字第22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參(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2265號卷第3-4頁)。而本件扣案之結晶1包(淨重0.61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化學分析法檢驗結果,確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局民國91年6月12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檢驗通知書1紙附卷可稽(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2265號卷第8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堪以認定。揆諸前開說明,足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書記官陳永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