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70號
原 告 廖金童
被 告 何幸松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35,321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6,1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