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毒聲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毒聲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毒聲字第37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世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1246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247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3年度聲觀字第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同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又被告於聲請意旨所述之時、地,以聲請意旨所述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次之事實,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00000000)、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000000000)等件在卷可查,是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均堪以認定。又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行,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976號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13年8月27日至114年9月26日,衡酌檢察官原擬就被告本案2次施用毒品犯行,續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然被告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10月9日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庭等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辦案進行單、送達證書在卷可佐,顯無從對被告為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是聲請人審酌上情,認被告遵守法律之意識薄弱,不宜續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向本院聲請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核屬聲請人職權之適法行使,依卷內事證並無違法或裁量濫用之瑕疵可指,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青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書記官張明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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